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费某某为了推销POS机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进而结识了被告人林某某。两人经商议,由费某某出资35万元购买500万条POS机类公民个人信息(含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
2019年1月2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鲍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找贺某购买2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鲍某某经林旭伟同意,将从贺高处购买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30万条左右出售给关某某。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出售给王某某数千条期货类公民个人信息,将从贺某处购买的100万条左右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王某某。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四次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向冯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合计约60万条左右。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两次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在被告人陈某某的介绍、帮助下,向万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50万条左右。
被告人王向阳还于2019年6至9月间,单独向冯某某、张某等人出售POS机类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
公安机关从王向阳处查扣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共计491.1376万条。
被告人钟某某、张某、肖某某于2019年年初左右,开始共同倒卖POS机类公民个人信息(包含手机号码等内容),钟某某、张某主要负责联系买家和卖家,肖某某主要负责接收、整理及发送公民个人信息。肖某某根据出售总额获取相应提成,钟世万、张球对所有利润平均分成。